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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對不良醫藥廣告發4117封警告信


香港特區政府衛生署2005年對不良醫藥廣告共發出4117封警告信。其中在77宗轉交警方的個案中,22宗涉及傳媒機構,包括7份報章及兩份雜誌。 據新華社香港5月27日電,為使業界更加瞭解相關的法例規定,香港衛生署已在網站登載《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指引及《2005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以供業界參考。 回應傳媒查詢《不良醫藥廣告條例》,香港特區政府衛生署署長林秉恩27日發表聲明指出,制定《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的目的,在於保障市民免被廣告誤導,不會因使用聲稱可以預防或治療條例附表所列疾病或病理情況的藥物、外科器具或療法而延誤向醫生尋求適當診治。 林秉恩表示,在執法方面,並不存在選擇性檢控的情況。衛生署已就查檢報章雜誌及把懷疑違例個案轉交警方調查和檢控的日常工作,訂定標準程序,該程序於2005年獲香港品質保証局認証,符合iso9001:2000品質管理系統標準。根據標準程序,衛生署會向涉嫌觸犯條例的廣告發布人及所涉產品的製造商發出警告信,並會附寄相關法例條文的文本。當警告不獲理會,衛生署才會把個案轉交警方調查及檢控。 據悉,香港法例雖無訂明發布廣告的批核機制,但訂明衛生署署長發出的健康忠告及訊息不受條例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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