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司法统计显示—— 建筑石化医药行业是商业受贿重灾区
|

|
进入2006年以来,商业贿赂更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商务部的一项统计数字表明: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左右。打击商业贿赂是我国今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记者日前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2003至2005年南京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该类犯罪主要集中在建筑、石化、医药三大行业,犯罪人员主要为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建筑石化医药行业的案件频发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03至2005年,该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件28件29人。从统计资料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件发生的犯罪领域较为集中,具有很强的行业特征。3年来,南京法院审理的该类犯罪主要集中在建筑、石化、医药3个行业。其中涉及建筑行业的案件8件,占28.6%;涉及石化行业的案件7件,占25%;涉及医药行业的案件2件,占7.1%。犯罪人员主要为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经理等领导职务的人员犯罪占该类犯罪的59.3%,且文化程度普遍较高,大专以上文化的占88%;年龄则主要集中在40至50岁之间。
另外,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在购买设备、工程发包、工程款给付等方面,收受好处费、索要回扣款、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等犯罪数额普遍较大,在审结的26件案件中,案件涉案数额超过50万元的有4件,超过100万元的2件。
——石化业:高利润行业最易腐败。石化行业是垄断性行业,首先,石油价格经常性调整,反作用于供需,容易导致一部分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买卖。其次,石化行业是高利润行业。据统计,2005年,我国石油行业的利润是1500亿,流动资金越多,产生腐败的危险就越大。同时,近年来石油市场价格一路高涨,石油出厂价却各不一样,其间弹性极大,为贪污腐败提供了温床。另外,石化单位对人员的监管不够,容易在各个细节出现腐败。石化单位资金流动的基数大,因此员工每挪用一笔就是大型犯罪。
——建筑业:滋生回扣的老大。建筑行业是最早出现回扣的地方。早年,建筑行业工程发包尚未强制要求招标,一些工程单位为了能抢到工程,想尽一切办法行贿负责人,或者给单位有关人员回扣。目前,建委对于工程要求进行招标工作,但仍然有问题存在。一些工程队私下行贿发包方,让招标工作成为一种形式。
——医药业:腐败名目繁多。据一位办案人员介绍,其一是药品回扣。医疗系统最常见的腐败就是在药品购销中,通过药品回扣的方式将相关人员拉下水。而药商们为了把一种新药打入医院,有六个步骤:第一步:攻下药剂科长,拿到准入证。在泰州市查办的45件医药行业案件中,药剂科人员占到了80%。第二步:拉拢与试用新药相关的处室主任,继而在医院专事批准进药的药事委员会上提出用药申请。第三步:买通药事委员会或药品招标评标委员会的重要成员。第四步:疏通各个环节。药品回扣在医院已是公开的秘密,因此每一个关节,都可以雁过拔毛,各谋其利。第五步:和有处方权的医生拉关系。这是关键一步,用药量的多少直接体现了药商的利润。第六步:统方费。给医生“处方费”当然要有根据。为了让药品使用量能够准确地反馈回来,药商在药房指定专人,每个月准确统计各个医生详细的用药情况。其二是采购设备好处费。一些经手负责购买医院医疗器械的人,手中权力非常大,成为厂家主攻对象。其三是收费员贪污、挪用公款。许多医院因为财务上的漏洞给别有用心的人留下了空当。
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动因
记者了解到,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回扣和手续费,回扣即在商品或劳务的买卖中,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后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款项。手续费则是多种费用的统称,如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活动费、信息费等。
而多头管理和商业贿赂认定难给惩治此类犯罪带来影响。因此,有专家认为,经济利益和新旧体制的转轨是造成商业贿赂事件频发的两大“罪魁”。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得到确立。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初步形成了市场竞争的格局,由于每个经济主体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在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同时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与此同时,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由于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条件下,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而这无疑成了导致商业贿赂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破解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难题
从江苏法院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打击商业贿赂有三大难题:一是商业贿赂认定难。商业贿赂行为不像别的犯罪行为那样是一方恶意、一方主动性小,而是进行交易的双方都是故意的,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同时由于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因此隐蔽性较强;另外商业贿赂的行为已比较普遍,涉及面广,这些都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不小的难度。二是立法体系存在缺陷。记者了解到,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但有关的立法体系仍然存在很大缺陷。一位中级法院院长认为,我国现行的各有关分散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的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造成有关部门的执法障碍。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与不合理,使得实践中大量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曝光、立案和处罚。三是多头管理模式不利打击。侦查管辖上的分工,给惩治商业贿赂带来一定影响。按照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检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审计、银监会、保监会等各个部门,都有调查取证甚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可成为执法主体。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很容易让每个部门借此推脱自己的责任,这点也与国际通行的由专门机构集中惩治的惯例不符。
被采访的几位专家认为,应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抑制迅猛泛滥的商业贿赂行为。一是这部法律应当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在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中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二是要明确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并建议由中央和省级主管机关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商业贿赂行为专门管理;三是建议在立法手段上避免商业贿赂变换形式逃脱处罚的可能性。
|
|
|
©2006-2015 120y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