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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医药企业自律公约是"自律"还是"律他"?


浙江金华16家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日前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约定乡镇以上(含乡镇)新老药店间距原则上不少于150米。该倡议的发起人九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乾鸣认为:“有了这样一个自律公约,就能避免零售药店扎堆、设施重复浪费、相互倾轧、经营恶化的现象了。”(6月5日《中国医药报》)   医药经营企业签订自律公约,倡导文明经营、守法经营,对于提升行业形象,提高 整体服务质量,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自律”不能成为“律他”。自律公约约定“乡镇以上(含乡镇)新老药店间距原则上不少于150米”,固然可以避免药店“扎堆”,可是却限制了其他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权利。因而这种“自律”既不会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支持,也会引起其他有志于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人士的反对。   首先,这种“自律”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药品经营全面放开之初,一些地方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考虑,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距离限制,有的规定店与店之间必须间隔300米以上,有的规定不能少于200米。后来,这些规定均被取消,因为它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悖。将事实证明行不通的做法再次祭起,试图糜谑谐÷⒍希;ぷ约旱募鹊美妫魏紊碳叶济挥姓饷醋龅娜ɡ词棺隽耍捕ɑ嵋蚱洹段シ床徽本赫ā贰⑺鸷λ死娑艿绞谐〉某芭?/p>   其次,经营混乱、恶性竞争的出现并非药店“扎堆”的错。有人认为,对新开药店与原有药店的间距作出限制,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或者是在为垄断市场寻找借口。据了解,由于僧多粥少,利润微薄,金华医药零售业出现了经营恶化的苗头:有的药店想办法低价购进一些杂牌药,价格明降暗涨,或者从上门推销的促销员手中直接购进低价药;有的药店为节省人员开支,执业药师多处兼职,使行业面临低水平无序竞争状态。这一现状的出现,与经营者素质不高有关,与市场监管乏力有关,不从自身找原因,不从加强监管入手,而是限制正当竞争,是一种“头痛医脚”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金华16家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立即对所签订的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修订,剔除其中的“律他”内容,使之真正发挥自律的作用,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作者:张铁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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